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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商標使用規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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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商標為『社團法人臺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以下

    簡稱本會)所有,不得私自印製,違規使用依法究

    辦。

二、本商標之印製由本會統一製作,會員得向本會申請無

    償使用,一切私自印製及違規使用之行為將依法追

    究。

    會員申請使用本會商標,應以書面為之,並闡明用途

    及使用範圍,由本會出具授權函或於本會官方網站公

    告授權後使用之。

三、本商標僅限本會正式會員使用,本會會員不得私自轉

    售或授權。非取得本會正式會員資格者,不得假冒會

    員身份使用之。

四、本商標僅同意由本會會員使用於名片、信封、信紙及

    執行業務需要之文件標示或標明本會會員資格之廣告

    招牌、影像及相片。

五、使用本會商標之會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有關法律

    、法規並應注意服務品質及維護本會之形象與信譽。

六、會員違反地政士法有關規定或本會章程規定之公約及

    風紀,本會有權暫時停止其使用權,待本會紀律委員

    會調查結果完成,再由理、監事會議作出懲處決議。

七、經本會暫時停止使用本會商標之會員,及停權、退會

    、出會之會員概不得繼續使用本會商標,繼續使用者

    者,依法究辦。

    暫時停止使用本會商標及因停權、退會、出會不得繼

    使用本會商標之決定,

    於會員收到本會暫時停止使用本會商標或不得繼使用

    本會商標通知函之日起或本會官方網站公告之日起生

    效。

八、本會正式會員資格及入會申請手續,依本會章程第六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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