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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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入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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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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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是依照地政士法暨本會章程有關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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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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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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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執照事務所地址設在臺北市之地政士,或事務所設
在鄰近未組織地政士公會之縣市者 ,贊同本會宗旨,
得加 入本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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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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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檢附身分證及開業執照影
印本,傳真或 E-MAIL 至本會,並至銀行繳
交入會費即常年會費,即可辦理。「入會申請書」在本
網站「入會申請書」網頁可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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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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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收到會員入會申請書及檢附資料及繳交入會費即常
年會費後,核對內政部「地政士資訊系統」揭示資料相
符,開業執照仍在有效期限,其事務所地址在台北市或
鄰近未組織地政士公會之鄰近縣市者,為合格會員,應
立即受理入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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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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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受理會員入會後,除函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
局備查外,並將副本及入會證明書函送申請入會之會
員。內政部「地政士資訊系統」未更新揭示會員加入本
會資料前,申請入會之會員憑本會發給「入會證明書正
本(含呈報主管機關之副本)」執行地政市業務,到全
國各地政事務所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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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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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入會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本會即造冊提交理事會審
查,並發給會員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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