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1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24條、第33條規定訂定。
第2條 紀律委員會之成立,負責處理會員風紀之維持,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 促進會員遵守本會章程第32條規定之「會員公約」。
二、 審議會員違反有關法規或本會章程及其他違反紀律事項。
三、 維護本會及本會會員名譽、權益事項。
第3條 紀律委員會之組成:
一、 紀律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
二、 紀律委員會由本會副理事長為當然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議之召集及主持委員
會議。
三、 紀律委員會之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4條 紀律委員會之委員人選,應於每屆第1次理事會開會時,審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
備查,以利執行其任務。
每屆第1次理事會開會時,通過之紀律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因本會會務之發展,須增聘紀律委員會委員時,理事長得不定期提名紀律委員會
委員人選,由理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參加紀律委員會執行任務。
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概與當屆理事會理事任期相同。
第5條 紀律委員會議,以視需要不定開會為之,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7天前以書面召集
委員開會。
紀律委員會開會通知除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外,應書明案由及審議內容供
委員會前準備。
第6條 紀律委員審議會員違紀事件,得採不公開的會議方式,紀律委員在會中的發言,
非經發言委員同意,對外不得公開。
參與委員會議人員,擅自公開委員發言內容,應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7條 紀律委員審議會員違紀事件,必要時得邀請違紀會員列席說明或抗辯。
第8條 紀律委員會受本會理事會之監督,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9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會員違紀事件,應作成「決定書」提請理事會核備後呈報主管
機關處理或備查。
第10條 紀律委員會對違紀會員之懲戒建議如下:
一、 停權。
二、 除名。
三、 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委員會懲戒。
第11條 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榮譽職,但因開會所需之費用,均得檢據
實報實銷。
第12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第13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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