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1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24條規定訂定。
第2條 教育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 會員文康福利事項之舉辦。
二、 會員專業教育事項之舉辦。
第3條 教育委員會之組成:
一、 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
二、 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由理事常提名,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4條 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事會理事任期相同。
第5條 教育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提出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工作計畫應包括財務收支預算,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6條 教育委員會應於年度中了前2個月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其財務收支應提出決算表
供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監事會監察後,併入本會決算提會員大會議決。
第7條 教育委員會議,以不定開會為之,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7天前以書面召集委員開會。
教育委員會開會通知除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外,應書明案由及審議內容供
委員會前準備。
第8條 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榮譽職,但因開會所需之費用,均得檢據
實報實銷。
第9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第10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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