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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為符憲法有關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利以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內政部爰依社會變遷與事實需要配合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咸認地政士法自民國90年10月24日至訂公布,91年4月24日施行,經98年5月27日修正,為配合「兩公約施行法」自民國98年12月10日施行,依該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合「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除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地政士法第30條規定,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之規定,修正為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兩個以上之同及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案經立法院於民國100年年6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21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民國100年12月16日)施行。

      地政士法第30條的修正,解除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限的壟斷局面,允許同一區域,有兩個以上的公會存在,讓依法非經加入公會不得執業的地政士,有不同的選擇。公會的組 織,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應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在法律規定「 一個為限的」的壟斷下,地政士公會成為少數掌握公會權利人剝削會員的工具,喪失設立的意義,所有內政部提案修正地政士法第30條確實有其必要。

       臺北市登記開業地政士達2,000多人,全部加入在一個公會,根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對臺北市地政士執業法令宣導方式問卷顯示,臺北市登記地政士參與公會活動僅占 44.85%,其參與的目的以取得地政士四年30小時專業訓練時數證明,作為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所必需,公會的功能限縮再辦理「專業訓練」顯然與公會設立宗旨有很大的差異。

       有鑑於此,本會發起人黃忠義地政士等15人,於地政士法第30條修正生效後,積極會商,研議以絡實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精神,彰顯政府修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利」為目標,並審酌本市地政士的實際需求和政府對房地產、地政士行業管理政策走向,研議成立第二個地政士公會的章程草案,歷經3個月的研議,制訂以「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健全地政士制度、提昇地政士專業服務品質、擴展地政士業務」為宗旨的「臺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章程」草案。並將「法令修改或土地登記事務之建議事項。」、「與國內外相關團體交流、互訪、聯誼事項。」、「協助會員向有關機關申請函、釋及法令資料等事項。」等與增加地政士業務發展事項,列入章程為本會任務。關於「法令修改或土地登記事務之建議事項。」:著重於建議內政部依照地政士法第16條關於地政士業務事項,於第1項第8款「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應包括:「受理不動產委託承購事項」。依照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01年3月30日北市地權字第10130814500號函副本會發起人黃忠義先生:內政部為導正不動產承購委託契約書內容,已研擬「不動產委託承購定型化契約書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送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查中,本案如能賀得內政部認可,地政士可以受理購屋人委託承購不動產業務,可以為全國地政士從業者,創造每年數十億商機,另,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看屋、購屋,來臺灣地區從事相關專業活動,必須依法申請來臺「入出境」許可證,依照現行法令規定,代申請大陸人來台從事地政專業活動,應有公會出具「邀請函」,為了讓會員有機會掌握大陸人來台購屋的先機,協助會員代申請大陸人來台看屋、購屋,列為本會任務之一,本會成立後,凡本會會員均可擴大從事代理大陸人來台購屋的業務。

      本會於民國101年3月8日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民國101年4月28日遭開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議,選舉黃忠義、陳蕙竹、陳榮新、張進益、賴克明、蘇娥、陳明達等7人為籌備委員,依法成立籌備委員會,負責籌事宜,歷經全體籌備委員努力,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於民國101年5月20日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除通過本會101年度、102年度工作計畫及101年度、102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外,併選舉本會第1屆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正、副理事長,案經主關機關審核通過,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北市社團字第10137654700函准設立。

      本會為確保會員權益,依法推展會務,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依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領有101登社自第99號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本會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於民國107年3月30日在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557號2樓開會,選舉賴克明地政士為第3屆理事長、林昌陞地政士為副理事、傅祖健地政士為常務理事、陳碧霜地政士為常務監事。蔡星汶地政士、蘇群超地政士、路世安地政士、袁志安地政士、饒世樟地政士、林瑞明地政士為理事,張雪馨地政士、陳登財地政士為監事,任期自民國107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9日止共3年

    本會第3屆第1次會會員大會臨時動議議決通過;凡經本公會在籍合格會員推薦加入本公會之新會員,免收新台幣1,500元之入會費;比照一般會員繳交常年會費即可入會。未經本公會會員推薦,申請加入本公會者,依照本公會章程第34條公定應繳入會費新台幣1,500元及常年會費新台幣3,000元正。案經:第3屆第1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由賴克明理事長宣布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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